Article 2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
(五)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权属内容与权利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迁冻结期限内的继承、初始登记、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房改售房、企业改制等情形准予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