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预告登记、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申请共有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共有”字样。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