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