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流域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业集聚区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