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加强地下水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量和水位控制,保障地下水合理水位。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削减地下水取用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