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航行,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