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