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只出户未拴束牵领的、未清理犬只粪便的、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