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

自治州(地)、市、县(市)编制的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