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矿山事故或在矿山事故抢险救灾中有功的;

(三)研究和推广矿山安全科学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提出矿山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效果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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