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性内容的宣传,增强城镇居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对损害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和处理、反馈机制。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