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包含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管理、停车管理、景观照明、户外广告等内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薪酬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