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农村审计机构可以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社会捐赠和扶贫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担保、出让、入股情况,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