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农村审计机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涉及农民负担的事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计监督:

(一)违法违规向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集资、罚款的;

(二)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费用和所需劳务,转嫁给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经营性服务中强行收费、搭车收费以及摊派项目配套资金、人员经费、捐助赞助的;

(四)落实补贴、补助、补偿等惠农政策过程中要求缴纳有关费用或者索取好处费的;

(五)截留、挪用或者代扣代缴有关费用、配售商品的;

(六)增加农民负担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