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潜水、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潜水、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