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