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其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一)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
(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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