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