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August 3, 2017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
Articles
4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

Article 11第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Article 42餐饮、娱乐、旅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明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项目、规格、费用提供服务和收费,不得以单方的声明或者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者收取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项目、规格、费用与其标明和约定不一致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进行相应补偿和调整。
Article 47客运业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收费,不得拒载、绕道、中途停运或者违背乘客意愿中途加价或者让乘客换乘其他车辆。出租车经营者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造成乘客损失的,应当赔偿乘客的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