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摊派各种费用。

有关部门向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水、电、气等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