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区域为本市的重点防治区:

(一)南部山区、丘陵区和浪溪河、玉带河的中上游;

(二)沿黄风沙区;

(三)风景名胜区。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重点防治区,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制定具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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