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并提交以下与本级预算草案相关的材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表;
(二)各部门预算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三)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表,重大政府投资计划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各项专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支出方向、规模、用途及绩效目标等情况;
(五)政府债务收支情况表;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还应当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目录表,各统筹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抚养比、替代率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等情况表,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调拨情况,工伤保险储备金情况。
本条第一款有关预算表均应当按功能分类支出科目编列到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的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列到款,并附上有关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