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领域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开展专题审议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对相关领域预算提出意见建议,交由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