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6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Article 38Amended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二)改变土地用途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