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有国家规定的与经营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五人以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对前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