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以及用于广播电视播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