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销售种子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种子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种子使用者购买委托代销的种子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直接向委托方要求赔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利益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