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