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受移送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投诉处理时限少于前款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事实清楚的投诉,受理机构或者受移送部门应当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损害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