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Article 13Amended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6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