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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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16
- In force from
- May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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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民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前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预备会议可以进行个别调整。
列席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代表;
(四)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名单草案;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大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根据主席团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视察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助各选区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工作;
(六)办理主席团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