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从事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非图书、报刊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三)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经营;

(四)不得搭配销售和强行推销图书、报刊;

(五)不得擅自更改图书、报刊的版权页;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