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提供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经营者未按照前款规定明示商品价款和服务费用的部分,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