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管理面积,物业服务、管理的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三)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侵占或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规划用途;
(七)非法出售或提供业主个人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