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和设施的,由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证件,并可按每证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