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还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集中培训的,由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