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顶部固定安装由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有完好照明装置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照明装置启闭时间以路灯启闭时间为准;

(二)在车内明显位置安装符合行业管理服务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

(三)在车前门喷刷企业、服务管理组织的名称和监督电话;

(四)明示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不在车辆内饰以外的部位做广告;

(六)车辆标志设施完好,牌证齐全清晰;

(七)车辆整洁,符合卫生标准;

(八)车辆符合本市规定标准;

(九)符合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