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

(四)依法与其雇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不将运营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

(六)接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的管理;

(七)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八)对其雇用的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