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