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