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