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编制出版本市地图的,应当在出版前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专业内容的地图试制样图,应当提供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就专业内容出具的审核意见。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地理底图,涉及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材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在地图出版物发行前将样本一式两份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