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者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和本系统的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同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