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企业无标准生产或者不按照所登记、备案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