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