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立案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调查认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限期整改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