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5 保护和改善环境Article 34Amended在生活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建设旅游、娱乐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