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5 保护和改善环境Article 33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和重要渔业保护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古树名木、人文遗迹,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