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