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市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迁移后的气象台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气象设施建设布局以及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